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3.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微信微博及客户端。
5.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设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与信息处(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公室)。
受理时间: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891—6846870
电子邮箱:xzxxgkb@163.com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来信请寄:西藏拉萨市康昂东路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与信息处(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850000。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暂不接受其它方式的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