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null/2022-00022 | 文 号 | 藏财农指〔2022〕25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13:00:36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
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自治区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2号),经商自治区水利厅,现下达你地市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第二批),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地市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3水利”;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土保持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 “2130310水土保持”、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列“50205委托业务费”、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列“30227委托业务费”。
一、请你地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时将此次下达的预算分解下达至县(区),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
二、请你地市(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好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请你地市(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藏财农〔2021〕44号)等规定执行。
四、关于高海拔农村饮水安全,在保障有序推进工作任务目标、保证验收期养护项目质量等前提下,为加快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验收管理,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意见,落实地市和县(区)投入责任,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此次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部分资金到2023年予以下达。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等规定,将农村供水保障支出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积极衔接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时把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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