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藏卫办家庭函【2023】8号
关于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
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地(市)卫生健康委: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3〕14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现就做好我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区74个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名额分配。“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国家分配我区推荐名额数量为1个。我区分配7个地(市)推荐名额数量为各1个,最终通过七选一择优推荐国家1个。
二、评选条件
按照国家提出的“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人口服务体系健全、托育服务发展领先、生育支持政策完备、优生优育服务优质、家庭保障措施到位、生育友好氛围浓厚”7个方面条件进行筛选。
三、活动步骤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3年2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部署我区推进评选活动。地(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和标准,强化保障措施。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3-7月)。自治区、地(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全过程调研指导,全区74个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参与,广泛深入推进评选活动。加强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参与,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筛选和公示阶段(2023年8-10月)。8月底前,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成自主申报工作。9月底前,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成本地(市)择优初选工作,并将初选名单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10月底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省级推荐名额组织对初选名单进行筛选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初审。
四、组织实施
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科室责任,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活动顺利开展。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不得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工作指导,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行为,严肃查处并通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联 系 人: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徐小敏
联系电话:0891-6818631 681469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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