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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②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
        日期: 2022-08-10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

        一、强化派驻机构“派”的权威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要体现在改革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工作机制、合理配备人员、改善服务保障等方面,都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规则》中的领导体制一章,首先对党委的领导作出了强调。第10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必要延伸和重要抓手。对此,《规则》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如第12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具体来说,《规则》第13条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的6项职责,包括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等等。

        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这就需要完善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派驻机构与各方面加强联系、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规则》的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明确了“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强化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集成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的优势和作用。

        此外,《规则》还理顺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机关纪委、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关系。第18条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等,这有利于推动内设纪检机构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

        《规则》还专门针对垂管单位的特点和实际,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使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二、紧紧围绕监督这个第一职责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监督是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要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派驻监督的首要任务。

        《规则》第23条规定了派驻监督的重点。其中,“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就被作为前两项内容予以强调。

        在监督理念上,要着力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管理的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规则》突出“关键少数”,第24条把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章、《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要求,承担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二者应加强协作,同向发力、相互促进。

        对此,《规则》第25条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三、将发现问题的“探头”校准擦亮

        派驻机构有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的优势,掌握驻在单位情况更全面,更容易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在监督过程中,派驻机构更要发挥好这种“驻”的优势,在与驻在单位的日常接触和工作联系中瞪大眼睛、伸长耳朵,当好监督“探头”。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近距离办公,联系紧密,接触频繁,对驻在单位的人员情况和业务工作相对比较熟悉,在监督方面具有在一线的优势,平时工作中注意留心,有利于发现一些问题。

        《规则》在细化监督方式时,彰显了派驻机构这一“驻”的优势。第32条明确,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具体来说,包括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全面从严治党能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关键要看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只有更加有力地监督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和班子成员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紧紧抓住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这个重点,才能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的局面。

        《规则》第34条到第36条对派驻机构支持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巡视巡察的4项工作,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

        通过健全完善派驻机构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可以有更多机会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更加直接地得到工作指导,使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大大加强。

        《规则》第33条规定,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树起监督的威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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