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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人可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